《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01请简要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
02《办法》所称数据出境活动是指什么?
03哪些情形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0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主要评估哪些内容?
05为了规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活动,《办法》明确了哪些具体流程?
06评估过程中如何保障数据处理者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了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07《办法》还明确了哪些规定?
除了上述评估内容、具体流程、保密要求等管理措施以外,《办法》还明确了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决定是否受理安全评估,并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开展安全评估。省级网信部门负责接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请材料,并完成完备性查验。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违反本办法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举报。
08数据处理者何时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数据出境活动发生前申报并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实践中,数据处理者宜在与境外接收方签订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文件)前,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如果在签订法律文件后申报评估,建议在法律文件中注明此文件须在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后生效,以避免可能因未通过评估而造成损失。
09企业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可能有哪几类?
10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数据处理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门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
11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是多久?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2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12违反《办法》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数据处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对于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安全评估与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之间的关系,三种方式如何衔接?
《办法》适用范围已经明确,对于适用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数据出境情形应当申报安全评估;《办法》适用范围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数据出境情形,可以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者签订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来满足个人信息跨境提供条件,便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
全文如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1号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已经2022年5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2年7月7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一)数据出境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四)数据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五)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法律文件)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事项。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法律文件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三)对于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性要求;
(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违反法律文件约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六)出境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的要求和保障个人维护其个人信息权益的途径和方式。
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评估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种类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法律文件变更等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来源:网信中国)